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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笠原欣幸 轉記: 兩校交流協定 1998.11.12


國立政治大學與東京外國語大學學術交流合議書

政治大學與東京外國語大學為加強兩校合作,增進互相瞭解, 促進學術交流,特訂此交流合議書。

第一條 : 雙方在互相遵重,平等互惠及友好合作的基礎下, 進行下列的交流與合作。

一,接受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互訪。
二,提供交換名額給予大學部與研究所學生。
三,交換學術資料與資訊。
四,交換有關學術,教育之定期出版品。
五,推動大型合作研究計畫。
六,推動各類文教活動。

第二條 : 本合議書實施之具體計畫,在雙方協商下可隨時修訂之。

第三條 : 本合議書範圍內之交流項目,如涉及內容的變更,補充,更新, 或廢除,由雙方協議決定之。

第四條 : 本合議書經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,有效期限為五年。 任何一方於期滿六箇月前如未提出異議,本合議書將自動延長五年。

第五條 : 本合議書中文以及日文正本各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。

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

國立政治大學校長 : 鄭丁旺博士

東京外國語大學長 : 中島嶺雄博士


國立政治大學與東京外國語大學兩校學生交流備忘錄

國立政治大學與東京外國語大學根據兩校簽訂的學術交流和議書, 進行下列的學生交流事項。

第一條 : 雙方交換學生人數,每年以兩名為限。

第二條 : 交換學生就讀原則上以一年為限。

第三條 : 交換學生就讀身份為特別旁聽生,所修學分兩校互相承認。 學分之採計抵免依各自所屬大學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四條 : 雙方所推薦的交換學生,應具有上課及接受指導教授指導研究之語言能力。

第五條 : 交換學生於交換大學就讀期間,免繳對方學校之報名費, 入學費以及學費。其他費用則由學生自行負擔。 交換學生出國前註冊,繳費或休學事宜依各自所屬大學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六條 : 其他有關學生交換之未盡事宜,由兩校另行協議之。

一九九七年五月一九日

國立政治大學校長 : 鄭丁旺博士

東京外國語大學長 : 中島嶺雄博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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